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苗金簡字第297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耀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54號、第40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1年度金訴字第276號),逕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⑴「戊○○」補充記載為「戊○○(無證據證明知悉下列詐欺集團成員有未滿18歲之人或為3人以上)」、⑵「則基於幫助詐欺、洗錢之犯意」補充記載為「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應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並可預見將銀行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遭詐集團利用為收取、提領財產犯罪贓款之犯罪工具,並持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竟仍基於縱使他人將其提供之銀行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意」,及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證人即同案被告 郭奕良 、 陳盛俊 於本院之供述、證人 張淑美 之證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111年6月16日合金新竹科學字第1110001920號函暨附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3日遠銀詢字第1110002730函、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8月18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附資料」,暨起訴書附表一編號㈣金融帳戶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應更正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一:被告郭奕良所屬詐欺犯罪集團之收購之人頭帳戶」應更正為「附表一之1:被告郭奕良所屬詐欺犯罪集團之收購之人頭帳戶」;「附表二」補充更正如本件「附表壹」所載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關於被告戊○○部分之記載(如附件,同案被告郭奕良、陳盛俊及 陳榮健 涉案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固有提供前揭銀行帳戶資料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惟無證據證明被告於提供前揭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時,即已知悉該詐欺集團之人數、年紀、詐欺方式而犯詐欺取財等事由,自無從論以幫助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罪責,附此敘明。
㈡、被告以一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騙犯罪者詐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5人之財物及洗錢,侵害告訴人等之財產法益,係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後述附表壹編號4】被害人 林彗婷 部分,遭詐騙金額尚有新臺幣10萬元部分固未據起訴,惟與已起訴部分為實質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被告幫助他人洗錢犯行,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又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本院自白犯行,已如前述,應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並就上開幫助犯減輕事由,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提供本件金融帳戶資料予證人郭奕良使用,嗣遭詐欺集團持以詐騙告訴人等,將被害款項轉帳,遮斷金流,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增加告訴人等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涉案情節、告訴人及被害人之人數暨受損害之金額,迄未賠償所受損失,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卷內尚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因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使用,而實際自該詐欺犯罪者獲取任何報酬或詐欺犯罪所得,揆諸前揭說明,既無從認定被告因本件幫助犯行而有實際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追徵之問題。
㈡、另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並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尚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壹
編號
告訴人
、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款帳戶
轉帳時間、金額
轉帳帳戶
第二次轉帳或提領時間、金額
1
丙○○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PAIRS,以暱稱「 董博瑜 」之人與丙○○攀談,並於民國110年5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未卜先知」與其加為好友,嗣於同年6月3日起,介紹丙○○虛擬貨幣之投資理財,且陸續要求丙○○下載APP並透過投資平台儲值,指示其操作,並指定向LINE暱稱「沒天良」之郭奕良購買虛擬貨幣,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轉帳金錢後,對方仍一再要求丙○○繼續投資大額金錢,丙○○始悉受騙。
110年6月23日21時40分許:5,200元
附表一之1㈠⒈ 劉義農 土地銀行帳戶
110年6月23日
21時45分23秒許:9,000元。(另含與本案被害人無涉之3800元)
附表一之1㈡戊○○合庫帳戶。
110年6月24日10時55分55秒許、56分57秒許、11時0分49秒許、1分43秒許、2分39秒許、3分44秒許、4分29秒許、110年6月28日1時40分16秒許
陸續以每筆20,005元提領之,共8筆。
(內含:①甲○○的15萬元、②1千元、③9千元【其中含丙○○的5200元】,共計16萬元)。
2
甲○○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PAIRS,以暱稱「寧缺勿濫」與甲○○成為網友,介紹其投資理財方式且陸續要求甲○○下載APP並透過投資平台儲值,指示其向LINE暱稱「沒天良」之郭奕良購買虛擬貨幣,且傳送聯結給甲○○,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轉帳金錢,嗣因甲○○欲贖幣,還要再繳交手續費,且「寧缺勿濫」的LINE亦退出畫面,失去訊息,以致購買上開虛擬貨幣後,無法贖回,甲○○始悉受騙。
110年5月28日
22時8分27秒許:5,000元
附表一之1㈣ 陳榮健台 新銀行帳戶
①
110年5月29日
1時27分4秒許:5,000元
附表一之1㈡戊○○合庫帳戶
110年5月30日8時23分30秒許:30,000元
網路轉帳至000-00000000號帳戶
(與其他匯入之不詳金額混合,至110年6月3日與下一筆共計15萬5千元一起轉出。)
110年6月3日
20時52分50秒許:15萬元
附表一之1㈣陳榮健台新銀行帳戶
②
110年6月3日
21時52分29秒許:155,000元(另含與本案被害人無涉之5000元)
附表一之1㈡戊○○合庫帳戶
110年6月3日
21時54分55秒許:185,000元
網路轉帳至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3日21時54分許,轉匯185000元(含該帳戶另外3萬元)】
110年6月11日
14時44分24秒許:10萬元
附表一之1㈣陳榮健台新銀行帳戶
③
110年6月11日
15時15分41秒許:10萬元
附表一之1㈡戊○○合庫帳戶
110年6月11日15時54分33秒許:10萬元
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1日15時54分許,轉匯10萬元)
110年6月23日
21時12分許:15萬元
附表一之1㈠⒉劉義農彰化銀行帳戶
④
110年6月23日
21時33分49秒許:15萬元
附表一之1㈡戊○○合庫帳戶
110年6月24日10時55分55秒許、56分57秒許、11時49秒許、1分43秒許、2分39秒許、3分44秒許、4分29秒許、110年6月28日1時40分16秒許
陸續以每筆20,005元遭提領之。
(110年6月24日10時55分許起,陸續以每筆20,005元提領,共計6次(含另外2筆:丙○○的5200元及與本案被害人無涉之9千元、1千元,共計16萬元)
3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透過交友軟體PAIRS,以暱稱「半杯清酒」與乙○○認識,互相加入通訊軟體LINE,並介紹其虛擬貨幣之投資理財,叫乙○○下載APP,又再給其網址,下載「JINCHUAN」投資APP平台,該APP內有一客服,要其將火幣的錢轉到「JINCHUAN」,並透過投資平台儲值,指定向LINE暱稱「沒天良」之郭奕良購買虛擬貨幣,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轉帳金錢後,又將之提現轉至平台,嗣該平台又要乙○○儲值送彩金,並要付高額違約金,乙○○始悉受騙。
110年6月9日
20時42分許:5萬元
附表一之1㈣陳榮健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6月9日
20時46分41秒許:10萬元
附表一之1㈡戊○○合庫帳戶
110年6月9日
21時14分57秒許:19萬元(含與本案被害人無涉之金額9萬元)
網路轉帳至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9日
20時43分許:5萬元(起訴書漏載)
附表一之1㈣陳榮健台新銀行帳戶
4
林彗婷
(未據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PAIRS,以暱稱「 陳志豪 」與林彗婷認識,而互相加入通訊軟體LINE,介紹其虛擬貨幣之投資理財,且陸續要求林彗婷下載APP並透過投資平台儲值,並指定向LINE暱稱「沒天良」之郭奕良購買虛擬貨幣,致林彗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轉帳金錢,始悉受騙。
110年6月8日
21時26分21秒、27分2秒許:5萬元、5萬元
110年6月9日
09時41分4秒許:70萬元
附表一之1㈣陳榮健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6月9日
01時46分34秒許:10萬元
110年6月9日
9時56分1秒許:70萬元
附表一之1㈡戊○○合庫帳戶
110年6月9日
02時分23秒許:115000元(含與本案被害人無涉之15000元)
110年6月9日
9時58分2秒許:70萬元
網路轉帳至000-00000000號帳戶
5
丁○○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PAIRS,與丁○○認識,並於110年4月9日以暱稱「 陳霖宇 」,「陳霖宇」與丁○○互相加入通訊軟體LINE,嗣於同年月14日介紹其火幣及「JINC」國際軟體的投資理財,陸續要求丁○○下載APP並透過投資平台儲值,並指定向LINE暱稱「沒天良」之郭奕良購買虛擬貨幣,指示其操作,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轉帳金錢。翌日,「JINC」國際客服傳送line活動表示儲值累計金額有彩金回報,「陳霖宇」要求丁○○參加,並佯稱共同儲值金額,丁○○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俟丁○○表示要提現,「JINC」國際客服表示因「陳霖宇」已完成活動,若要提線需要繳稅,然丁○○因未繳稅金致無法領回現金,且上開APP、平台均已關閉,始悉受騙。
110年4月20日
16時40分許:5,200元
附表一之1㈢ 陳盛俊台 新銀行帳戶
110年4月20日
18時24分37秒許起,轉匯2萬元及與本案被害人無涉之各次不等金額
附表一之1㈡戊○○合庫帳戶
110年4月20日20時26分36秒許起:530,015元及與本案被害人無涉之不等金額
網路轉帳至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1日
21時21分許:2萬元
附表一之1㈢陳盛俊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4月22日
1時1分26秒許:25,000元
(含與本案被害人無涉之金額)
附表一之1㈡戊○○合庫帳戶
110年4月22日14時8分17秒許:85,015元
(含與本案被害人無涉之金額)
網路轉帳至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