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345號
法定代理人 李振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霍欠勝 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250元,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路000號、466-2號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及按月賠償原告14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2間房屋合計之價值為斷,至於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原告固提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之111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並據該課稅現值繳納裁判費9,250元,惟未提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0號房屋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高雄市○○區○○路00000號房屋之價額,俾核定裁判費應否補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