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小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57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有華

被告 田志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666元,及自民國(下同)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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