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505號

原告 陳致銘

訴訟代理人 陳運如

被告 張基山

張技政

張基鴻

張基益

郭基財

張再振

張再復

張吳雪

張照明

張聖弦

張永昇

張蕙蘭

陳美香

張鈞翔

前列張基山、張基鴻、張基益、張蕙蘭、張鈞翔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其富

被告 林鴻彬

被告 張曾麗娥張春惠 之繼承人

追加被告 張文言 即張春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柳營簡易庭法 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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