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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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73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盈志
原告與被告 游明宏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壹仟肆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04 年度 重簡 字第 730 號裁定(104.06.0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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