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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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73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盈志
原告與被告 游明宏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壹仟肆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