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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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