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69號
108年度簡字第170號108年度簡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先後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671、7808號、108年度偵字第143、708、849、273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29、230、41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合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育獎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
1至11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編號1、3、4、8、9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5至7、10、11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張育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3至10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3至10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嗣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所有人、管理人發現遭竊,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㈡、張育獎與 廖盈格 (廖盈格部分,另行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編號2及11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2及11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嗣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所有人、管理人發現遭竊,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而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張育獎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 許全興 、 林政興 、證人即被害人 莊秀純 、 張滎煌 、 吳金粉 、 黃美觀 、 林德福 之證述、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 張鈺珊 、證人即被害人 吳璧秀 之證述、同案被告廖盈格之供述、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規定於民國10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新法並未更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規定。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事實二之附表編號2係由同案被告廖盈格負責把風,而由被告徒手竊取;附表編號11係由被告及同案被告廖盈格共同徒手竊取財物,足認附表編號2及11部分,被告與同案被告廖盈格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
5年度聲字第21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10
5年12月27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6年7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復審酌被告前揭構成累犯之前科,與本案所涉竊盜之罪質雖有不同,然其經刑罰執行完畢後,竟不知悔悟,猶仍再犯本案,顯見守法意識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佳,有加重其刑以收警惕之效之必要,又本案情節無罪刑不相當或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是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為本案多次竊取他人財物之犯行,漠視他人之財產法益,欠缺法紀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甚至夥同同案被告廖盈格一同行竊,並實際分得所竊取之全部財物,且未與本案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犯罪所生損害尚未填補。又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行竊地點遍及臺中、彰化、雲林、嘉義等地,造成眾多之告訴人、被害人受損,對社會治安具有一定程度之不良影響,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均以徒手方式竊取財物,竊得之物品價值非鉅,手段、結果尚非嚴重。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業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育有1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及拘役部分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欄所示,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附表編號1、3至10之物,乃被告之犯罪所得,且均未發還予告訴人、被害人,亦未經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為契合個人責任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財產抵償,應就各共同正犯實際分得之數為之,此為最高法院最近統一之見解(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17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竊得之附表編號
2遊戲光碟5片,被告於警詢時供稱:遊戲光碟5片我竊取得手後,均已使用完畢等節(警045號卷第10頁),核與同案被告廖盈格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遊戲光碟之點數是被告張育獎使用完畢,我並未得利等語(本院108易230號卷第
345頁)情節相符,足認被告實際分得竊取之遊戲光碟5片。另附表編號11所竊取之飲料2瓶、蛋糕2盒,業經被告於警詢時陳稱:作為果腹之用而食用完畢等語(警297號卷第
8頁),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同案被告廖盈格確有實際分得飲料2瓶、蛋糕2盒,足認上開全部竊取之物為被告所取得,應分別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20條第1項(修正前)、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林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時間│地點│行為方式│被害人│起訴書案號│宣告刑││號││││告訴人│││││││││││├─┼────┼───────┼───────────┼─────┼─────┼────────┤│1│107年7│雲林縣麥寮鄉中│張育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被害人)│108年度偵│張育獎犯竊盜罪,│││月27日17│山路103號之俗│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莊秀純│字第708號│累犯,處有期徒刑│││時36分許│俗賣大場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肆月,如易科罰金│││││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以新臺幣壹仟元│││││間至左列地點後,徒手竊│││折算壹日。│││││取歌林不挑鍋電子爐、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力工具刻磨機、HITACHI│││歌林不挑鍋電子爐│││││電子砂輪機及電鑽各1台│││、速力工具刻磨機│││││(總計價值約6,740元)│││、HITACHI電子砂│││││,得手後騎車離去。│││輪機及電鑽各壹台││││││││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2│107年8│雲林縣 崙背鄉南 │張育獎與廖盈格共同意圖│(被害人)│108年度偵│張育獎共同犯竊盜│││月26日15│陽村南光路3號│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吳璧秀│字第143號│罪,累犯,處拘役│││時17分許│之統一超商內│竊盜之犯意聯絡,共同騎│││參拾日,如易科罰│││││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金,以新臺幣壹仟│││││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元折算壹日。│││││至左列地點後,由廖盈格│││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負責把風,而由張育獎徒│││ 老子 有錢遊戲光碟│││││手竊取老子有錢遊戲光碟│││伍片沒收之,於全│││││5片(總計價值約245元│││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得手後騎車離去。│││時,各追徵其價額││││││││。│├─┼────┼───────┼───────────┼─────┼─────┼────────┤│3│107年8│雲林縣麥寮鄉光│張育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被害人)│108年度偵│張育獎犯竊盜罪,│││月30日12│復路34號之全家│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張滎煌│字第708號│累犯,處有期徒刑│││時38分許│超商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肆月,如易科罰金│││││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以新臺幣壹仟元│││││間至左列地點後,徒手竊│││折算壹日。│││││取老子有錢-刀龍傳說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戲光碟3片、老子有錢-│││老子有錢-刀龍傳│││││老子旋風遊戲光碟4片、│││說遊戲光碟參片、│││││星城遊戲(起訴書誤載為│││老子有錢-老子旋│││││星辰)光碟4片、58度金│││風遊戲光碟肆片、│││││門高粱酒及深蘭經典蘇格│││星城遊戲光碟肆片│││││蘭威士忌各1瓶(總價值│││、58度金門高粱酒│││││約1,959元),得手後騎│││及深蘭經典蘇格蘭│││││車離去。│││威士忌各壹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4│107年9│雲林縣崙背鄉南│張育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告訴人)│107年度偵│張育獎犯竊盜罪,│││月10日16│光路4號之萊爾│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許全興│字第7671號│累犯,處有期徒刑│││時34分許│富超商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肆月,如易科罰金│││││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以新臺幣壹仟元│││││間至左列地點後,徒手竊│││折算壹日。│││││取式神繪卷手機包遊戲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碟10片、式神繪卷包遊戲│││式神繪卷手機包遊│││││光碟10片、星城強棒包遊│││戲光碟拾片、式神│││││戲光碟3片、搶蛋速富包│││繪卷包遊戲光碟拾│││││遊戲光碟6片、搶蛋速富│││片、星城強棒包遊│││││手機包遊戲光碟1片(總│││戲光碟參片、搶蛋│││││價值約1,500元),得手│││速富包遊戲光碟陸│││││後騎車離去。│││片、搶蛋速富手機││││││││包遊戲光碟壹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5│107年9│雲林縣麥寮鄉光│張育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被害人)│108年度偵│張育獎犯竊盜罪,│││月11日18│復路34號之全家│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張滎煌│字第708號│累犯,處拘役貳拾│││時10分許│超商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伍日,如易科罰金│││││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以新臺幣壹仟元│││││間至左列地點後,徒手竊│││折算壹日。│││││取星城遊戲(起訴書誤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星辰)光碟3片(總價│││星城遊戲光碟參片│││││值約147元),得手後騎│││沒收之,於全部或│││││車離去。│││一部不能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6│107年9│雲林縣麥寮鄉光│張育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被害人)│108年度偵│張育獎犯竊盜罪,│││月14日14│復路34號之全家│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張滎煌│字第708號│累犯,處拘役肆拾│││時55分許│超商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日,如易科罰金,│││││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間至左列地點後,徒手竊│││算壹日。│││││取老子有錢-刀龍傳說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戲光碟5片、老子有錢-│││老子有錢-刀龍傳│││││老子旋風遊戲光碟4片(│││說遊戲光碟伍片、│││││總價值約691元),得手│││老子有錢-老子旋│││││後騎車離去。│││風遊戲光碟肆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7│107年9│雲林縣斗南鎮大│張育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告訴人)│107年度偵│張育獎犯竊盜罪,│││月16日7│成路62號之全家│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林政興│字第7808號│累犯,處拘役肆拾│││時許│超商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日,如易科罰金,│││││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間至左列地點後,徒手竊│││算壹日。│││││取老子有錢遊戲光碟6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及星城遊戲(起訴書誤載│││老子有錢遊戲光碟│││││為星辰)光碟1片(總價│││陸片及星城遊戲光│││││值約644元),得手後騎│││碟壹片沒收之,於│││││車離去。│││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8│107年9│雲林縣麥寮鄉後│張育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被害人)│108年度偵│張育獎犯竊盜罪,│││月21日9│安村後安201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吳金粉│字第708號│累犯,處有期徒刑│││時56分許│13號之統一超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肆月,如易科罰金││││內│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以新臺幣壹仟元│││││間至左列地點後,徒手竊│││折算壹日。│││││取老子有錢遊戲光碟4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及VSOP軒尼詩洋酒1瓶(│││老子有錢遊戲光碟│││││總價值約1,896元),得│││肆片及VSOP軒尼詩│││││手後騎車離去。│││洋酒壹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9│107年9│雲林縣崙背鄉大│張育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被害人)│108年度偵│張育獎犯竊盜罪,│││月22日19│有村大有158號│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黃美觀│字第2737號│累犯,處有期徒刑│││時29分許│之 萊爾富 超商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肆月,如易科罰金│││││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以新臺幣壹仟元│││││間至左列地點後,徒手竊│││折算壹日。│││││取遊戲光碟3盒(起訴書│││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誤載為3片)(總價值約│││遊戲光碟參盒沒收│││││1,500元),得手後騎車│││之,於全部或一部│││││離去。│││不能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10│107年9│雲林縣麥寮鄉中│張育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被害人)│108年度偵│張育獎犯竊盜罪,│││月25日15│興路78之3號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林德福│字第708號│累犯,處拘役參拾│││時37分許│統一超商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日,如易科罰金,│││││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間至左列地點後,徒手竊│││算壹日。│││││取58度金門高粱酒1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總價值約295元),得手│││58度金門高粱酒壹│││││後騎車離去。│││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07年10│雲林縣土庫鎮和│張育獎與廖盈格共同意圖│(告訴人)│108年度偵│張育獎共同犯竊盜│││月11日17│平18號之全聯福│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張鈺珊│字第849號│罪,累犯,處拘役│││時1分許│利中心內│竊盜之犯意聯絡,於左列│││貳拾伍日,如易科│││││時間、地點,共同徒手竊│││罰金,以新臺幣壹│││││取飲料2瓶、蛋糕2盒(│││仟元折算壹日。│││││總計價值約168元),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後離去。│││飲料貳瓶、蛋糕貳││││││││盒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