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家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補字第13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孫瑞宗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陳永山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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