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四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係夫妻關係,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九時五十分許,在苗栗縣○○鎮○○里○○路○○○巷○弄○○號,因貸款糾紛,心生不滿,竟動手毆打乙○○之右臉,並致乙○○受有右臉腫之傷害。案經乙○○訴請偵辨,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周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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