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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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應更正為「壹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經查:經上訴人補正僅對拆屋還地之判決提起上訴(對返還臺東縣太麻里段726地號、727地號土地之判決部分,並未上訴),而上開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720元(計算方式:4.8平方公尺3,900元/每平方公尺),故應繳第二審之裁判費為1,500元。據此,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四、依首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