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2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2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25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述:
⑴被告於附件所載時地,所駕小貨車先撞擊由西門路四段33
0巷口旁統一超商前起步右轉,沿西門路四段由南往北方向,由 蘇瑞筠 所騎乘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因甲○○所駕小貨車為閃避蘇瑞筠所騎乘之重型機車,以致車輛甩尾,故與告訴人所騎乘之輕型機車發生撞擊,告訴人駕駛輕型機車肇事並無過失。
⑵被告於犯罪未經發覺前即停留於肇事現場,向到場處理之
警員自承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臺南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