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5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八三號上訴人 楊勝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00年度上訴字第二0八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0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楊勝翰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本件所為合乎自首之要件,且上情有無再予調查釐清之必要,應予研酌。乃原審就上情未予調查研求,而於未傳喚上訴人到庭之情形下,逕以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即予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有調查未盡之違法,請發回更審云云。
惟查: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至原判決究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為兩事。如上訴理由書狀非以判決違法為上訴理由,其上訴第三審之程式即有欠缺,應認上訴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予以駁回(本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七七二八號判例參照)。本件上訴人因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第一審法院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罪刑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書狀,形式上雖敘述理由,但非屬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已說明其所憑之依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道及。又原判決係以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並未就實體事項為審理。其待上訴本院後方主張所為合乎自首要件云云,係在第三審始對於實體事項為爭執,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上訴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原不得上訴於第三審,而與之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其上訴第三審復不合法,不能併為實體審理,乃從程序上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張祺祥法官宋祺法官惠光霞法官周盈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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