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6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六七二號
聲請人恩柏仕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瑞瑾 代理人 許玉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