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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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三一六三號
原告乙○○被告海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前段、中段規定,本於不動產所有物返還及排除妨害請求權,訴請被告將坐落台北市○○區○○段三小段000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號十九樓之一房屋全部騰空遷讓交付原告,核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首揭規定,本件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