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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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原告立得電腦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眾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肆仟柒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捌拾叁元,折合新台幣陸仟伍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伍佰零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暨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