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3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三八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催字第八二一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琛~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三八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營業部│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貳萬壹仟玖佰捌拾│0000000││││限公司│││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