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三一五號
聲請人南岩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 藍慕儒 住台北市○○街○○○巷○號四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八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淑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張漪蕙~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南岩半導體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陸拾柒萬貳仟元│BA二八九八八四││││公司甲○│業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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