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瑞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瑞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瑞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另審酌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79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又如附表編號4~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0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曾德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9月2日│97年9月2日│97年5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199號│毒偵字第5199號│偵字第19224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98年度訴字││事實審││第2791號│第2791號│第578號││├────┼─────────┼─────────┼─────────┤││判決日期│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98年8月31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98年度訴字││判決││第2791號│第2791號│第578號││├────┼─────────┼─────────┼─────────┤││確定日期│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100年7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桃園地檢署98年度執字第1445號│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備註├───────────────────┤執字第11837號│││編號1~2曾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97年4、5月某日│97年4、5月某日│97年5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9224號│偵字第19224號│偵字第19224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1805號│第1805號│第1805號││├────┼─────────┼─────────┼─────────┤││判決日期│100年8月18日│100年8月18日│100年8月1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100年度台上字│100年度台上字││判決││第5616號│第5616號│第5616號││├────┼─────────┼─────────┼─────────┤││確定日期│100年10月12日│100年10月12日│100年10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14038號││備註├─────────────────────────────┤││編號4~8曾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6年│└────────┴─────────────────────────────┘┌────────┬────────────┬────────────┐│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6年│├────────┼────────────┼────────────┤│犯罪日期│97年7月9日│97年7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9224號│偵字第19224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805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805號││├────┼────────────┼────────────┤││判決日期│100年8月18日│100年8月1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61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616號││├────┼────────────┼────────────┤││確定日期│100年10月12日│100年10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14038號││備註├─────────────────────────┤││編號4~8曾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