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松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深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巫俊麟 間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1萬7558元(即被告敗訴部分),應徵裁判新台幣2萬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對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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