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明輝選任辯護人馬惠怡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一○六年度交訴字第一三五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對簡明輝所涉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業務過失傷害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簡明輝因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業務過失傷害、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3日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3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被告所涉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業務過失傷害部分業與告訴人 黃哲宥 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撤回對於被告此部分之告訴,本院認被告被訴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業務過失傷害部分不得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是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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