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47號原告 林國輝 原告與被告 張孝銘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
3年度救字第7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