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吉夫被告林玉青共同選任辯護人王坤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9431、29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吉夫、林玉青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王俊彥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