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8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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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844號聲請人 黃上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康翠真┌──────────────────────────────────────────┐│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84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群益證券投資信│群益双盈二號基金│16Z000000000000│1│000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