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4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4376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玉里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為第三人 黃四妹 之親屬,於第三人黃四妹入院時,簽署切結書,同意入住期間按時繳交其妻之安養費,今積欠自負額貳萬壹仟元,故聲請對債務人乙○○核發支付命令云云。
三、經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同意負擔第三人黃四妹之安養費,並簽署切結書可憑,經本院97年7月7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所簽署之切結書,債權人於97年7月21日提出第三人黃四妹之住院(醫療)同意書及住院保證書。惟, 細鐸 債權人所提出住院(醫療)同意書及住院保證書之內容,並無債權人所稱債務人同意按時繳交其妻安養費之條款。債權人聲請狀所述,顯與所提出之證物不相符合,既債務人未同意支付第三人黃四妹之安養費,則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須就上開債務負清償之責,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