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53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志斌 債務人 李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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