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27號原告 江皇誼 年籍詳卷被告 劉杰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杰樺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江皇誼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林建良
法官施吟蒨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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