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77號聲請人宮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順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瑞芝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2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票據號碼001宮泰實業有限公司陳順源土地銀行永和分行105年4月15日900,000元AX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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