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民國99年度交易字第271號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謝昀璉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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