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50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郭顏毓法官羅郁婷┌───────────────────────────────────┐│附表:99年度除字第15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許瑞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99年3月31日│33,000元│DC0000000││││西門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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