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19號原告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
陳鵬光 律師 王龍寬 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