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75號原告臺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 羅宗賢 律師被告甲乙上列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書記官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