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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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75號原告臺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
羅宗賢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魏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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