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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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0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乙○○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陳吟貴 」記載,應更正為「陳昑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