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三號聲明人 陳思清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二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六0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思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民國一0一年度聲再字第四九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蘇振堂法官林秀夫法官蔡國在法官林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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