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一號聲請人 胡義昇
孟振宇 上列聲請人等因詐欺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管轄之移轉,必其案件尚待審判者,始得為之,若已經裁判確定之案件,自無尚待審判之情形,即無移轉管轄之餘地。本件聲請人胡義昇、孟振宇聲請移轉管轄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一0一四號詐欺案件,係已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判決確定之案件,依上開說明,聲請移轉管轄已無實益,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周煙平法官洪兆隆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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