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22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甲○○因94年度訴字第16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為新台幣(下同)664,
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劉傑民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