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22號原告 許劉專 被告 劉蓉萍
劉鄭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550元【即高雄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2分之1)、同區段162-5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價額,計算式:(19㎡×3,000元/㎡×1/12)+(242㎡×900元/㎡)=222,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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