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24號聲請人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宜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加寶方秋樺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所有權人為黃加寶)、同段1144-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與方秋樺)及其上51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黃加寶、方秋樺、債務人 蔡其峰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債務人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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