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易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榮峻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4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榮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