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 簡易庭 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642號
原告 楊志鴻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廷宇 律師
呂 楊仙里
楊 李金选
念榮
吳念綉 緞
陳念秀 員
念鈺庭
鄭 陳淑珍
黃 陳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各共有人及各該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5至42所示被告公同共有應有部分5分之1,係繼承自被繼承人 楊施親 ,楊施親於民國53年6月15日死亡),如附表編號5至42所示被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致不能分割之情形,惟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又系爭土地面積僅19.99平方公尺,倘以原物分割,兩造各按應有部分比例所得分配之面積僅為3.998平方公尺(計算式:19.99×1/5=3.998),分割後顯難為合理及有效之利用,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請求就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並聲明:㈠如附表編號5至42所示被告應就其等被繼承人楊施親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5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㈡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請准予變價分割。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楊智勇: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
㈡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如附表編號5至42所示被告公同共有應有部分5分之1,係繼承自被繼承人楊施親,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法院函覆關於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資料、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在卷可稽(營簡字卷第69至71頁、營司簡調字卷第47至177頁、營簡字卷第23至27、31、41、45至48-2、59、105至107、121、149至151頁),是原告主張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按共有物之分割,民法採自由分割為原則,惟設有法令禁止分割、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等限制,此觀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自明。所稱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係指共有物繼續供他物之用,而為其物之利用所不可缺,或為一權利之行使所不可缺者而言,該規定旨在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用,並避免不必要之紛爭,如已闢為道路或市場使用之共有土地或建物、河川水道及行水區,因係供公眾使用,事涉公益,均屬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8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土地現為「南19線道路」,此據原告 陳明 在卷(營簡字卷第101頁),且觀諸原告提出之現場照片、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歷年資料、航照圖及定位資訊查詢資料(營簡字卷第75至85、89頁),可見系爭土地有鋪設柏油及劃設道路交通標線,自95年起即為「一般道路」之利用,其土地全部面積均位於南19線道路範圍,堪認系爭土地現已闢為道路而供公眾通行使用,依上開說明,應受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限制,而不得分割;至系爭土地雖於行政編列上屬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營簡字卷第69、87頁),惟是否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仍以系爭土地使用現況為憑,不因行政編列上非屬道路用地,即認不受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之分割限制,原告主張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系爭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而請求變價分割,並無可採。
㈢至原告雖併請求如附表編號5至42所示被告應就其等繼承楊施親所遺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然其係為達分割目的而併予請求辦理繼承登記,而系爭土地不得分割,既經本院認定如前,則原告併請求上開被告辦理繼承登記,自已無訴之利益,應併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請求如附表編號5至42所示被告應就其等繼承楊施親所遺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及就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謝靜茹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1
楊志鴻
5分之1
2
楊晴華
5分之1
3
蘇明道律師即楊川崇遺產管理人
5分之1
4
楊智勇
5分之1
5
楊福順
公同共有5分之1
6
楊福隆
7
楊世忠
8
呂楊仙里
9
楊李金选
10
楊士賢
11
楊士龍
12
楊士欣
13
黃招緞
14
楊鎧駿
15
楊佳璋
16
楊心怡
17
楊馨穎
18
楊千秋
19
楊素琴
20
楊素芬
21
楊雲英
22
楊雪芳
23
念榮坡
24
念綉蓮
25
念榮
26
27
念秀盆
28
29
念鈺庭
30
念綉麗
31
陳先麟
32
陳琦仁
33
陳美伶
34
陳瓊梅
35
鄭陳淑珍
36
黃陳淑娥
37
陳妤沛
38
陳淑貞
39
王國偵
40
王素雲
41
王家綾
42
蕭能維律師即王國南遺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