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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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任青選任辯護人吳孟玲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835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0四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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