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2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285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部分於系爭本票提示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第24條、第66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
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朱恆忠┌──────────────────────────────┐│附表:97年度司票字第1285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新台幣)││即提示日│號碼│├──┼──────┼─────┼───┼──────┼───┤│001│97年9月8日│100,000元│未載│97年11月15日│693054│├──┼──────┼─────┼───┼──────┼───┤│002│97年9月15日│50,000元│未載│97年11月15日│462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