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3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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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3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3316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世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並
2、本件利息起算日應從96年8月14日起算,故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