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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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75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兩造結婚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認證書。
三、查報被告在大陸地區之居民身分證、戶政資料及真正住所或居所。
四、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台中市○○街○○號莊敬樓一樓)。
五、如被告行方不明並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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