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58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如後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真正之住所或居所。
二、本件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
三、被告出入境資料(請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事務大隊臺中市服務站申請、地址:臺中市○○街○○號莊敬樓1樓、電話:00-0000-0000)。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惠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