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4號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已經本院判決確定待執行中,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