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3號聲請人 王心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有荃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本票原本一張。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