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4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嫚柔 、 李中保 、李湘珍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中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0,401元,應繳裁判費1萬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1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