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42號原告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邵琳娟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邵琳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萬1,12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3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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