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9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9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9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遠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9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NFOC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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