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中簡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銓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5730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度偵字第1573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